以案说法
潘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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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20-11-13 10:03   发布人:潘珍珍   浏览次数:298

一、民法上的基本原则是指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一般原则,也包括即使在法律文本中没有写明亦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法的一般原则。法律原则可作为对法律条文理解和解释的基准,这些原则居于其他原则和条文的上位,正像宪法居于其他法律的上位一样。但是民法基本原则不同的是,它们可直接适用,特别是那些比较技术性的原则,如无效行为不生效果的原则。

一般认为,对法律原则可分为四类:第一种是关系法律全体的原则,如普通法特别法的关系的原则;第二种是作为制度的根据的在学问中所主张的原则,如私法自治的原则;第三种,表明民法典内在的基本价值的原则,如一切人权利能力平等、契约自由、所有权绝对及过失责任,被称为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第四种,比较纯粹的法技术的原则,如无效行为不生效的原则、土地和建筑物为各别的物的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三和第四之间存在一种中间状态,如契约仅在当事人之间有效、债务人的总财产作为债权人共同的担保等原则。

二、功能和意义

1.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

2.一切民事主体均应遵循的行为准则。

3.解释民事法律法规的依据。

4.补充法律漏洞、发展学说判例的基础。

三、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编辑

1.平等原则

所谓平等原则,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的人格完全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同时法律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它是宪法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

平等原则,最集中地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主要标志,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合同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要求。

具体来说,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如自然人的身份、性别、资产、年龄、识别能力、政治地位、文化程度、宗教信仰、民族和种族等,法人的具体组织形式、规模大小和经济实力强弱等,全都悬而不论,都拥有法律上平等的人格。

具体表现在:

其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法律地位平等。

其二,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决定各自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担的民事义务。

其三,法律对民事主体实行平等的保护。

其四,作为平等原则的一个逻辑结果,当事人的意思也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思强加给另一方。本条规定属于强行性规范,任何人违背平等原则,将自己的意思强加于对方,均将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2.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也称合同自由原则,指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思决定缔结民事法律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

民法公平原则,主要是针对合同关系而提出的要求,是当事人缔结合同关系,尤其是确定合同内容时,所应遵循的指导性原则。现代民法设立公平原则之目的,在于合同关系中要兼顾双方的利益,并为诚实信用原则、情事变更原则显失公平规则树立判断基准。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遵循诚实商人和诚实劳动者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准则。

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应当通过市场交换获取利益和生活资料。第一种方式是用已有金钱投资牟利;第二种方式是用自己的技术、知识换取报酬,第三种方式是用自己的体力劳动换取工资。

靠这三种方式获取利益,即为诚实信用,是正当的、合法的,应受法律保护。法律绝不允许靠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以获得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的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并维持市场道德秩序。

5.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简称公序良俗,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功能。

6.绿色原则

绿色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生产活动和消费活动的行为准则。“绿色原则”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追究环境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法理基础和立法根据。由于我国自然环境受到破坏,空气、水、土壤遭受污染等问题的存在,本法要求一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均应遵循绿色原则,具有极为重大的现实意义。



  • 郭新星 2021-06-22 09:42:58
    民法的基本原则,反映民事生活的根本属性,尤其是市民社会的一般条件、趋势和要求。具有平等原则、公平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