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上的基本原则是指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一般原则,也包括即使在法律文本中没有写明亦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法的一般原则。法律原则可作为对法律条文理解和解释的基准,这些原则居于其他原则和条文的上位,正像宪法居于其他法律的上位一样。但是民法基本原则不同的是,它们可直接适用,特别是那些比较技术性的原则,如无效行为不生效果的原则。
一般认为,对法律原则可分为四类:第一种是关系法律全体的原则,如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的原则;第二种是作为制度的根据的在学问中所主张的原则,如私法自治的原则;第三种,表明民法典内在的基本价值的原则,如一切人权利能力平等、契约自由、所有权绝对及过失责任,被称为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第四种,比较纯粹的法技术的原则,如无效行为不生效的原则、土地和建筑物为各别的物的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三和第四之间存在一种中间状态,如契约仅在当事人之间有效、债务人的总财产作为债权人共同的担保等原则。
1.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
2.一切民事主体均应遵循的行为准则。
3.解释民事法律法规的依据。
4.补充法律漏洞、发展学说判例的基础。
三、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础性准则,它们体现了民法的精神和理念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继承权等也一律平等1。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前提和基础,反映了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1。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以公平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信守诺言,言行一致,诚实不欺2。诚信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则2。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即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这些原则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民法的核心价值体系,指导着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变更和终止,以及民事司法实践。
民法的基本原则,反映民事生活的根本属性,尤其是市民社会的一般条件、趋势和要求。具有平等原则、公平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