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场上队员人数
一场比赛由两队参加,每队最多可有11名上场队员,其中1名必须为守门员。如果任何一队场上队员人数少于7人,则比赛不得开始或继续。
如果某队因1名或多名场上队员故意离开比赛场地,而造成队员人数少于7人,则裁判员不必停止比赛,可掌握有利继续比赛,但随后比赛停止时,如果某队场上队员人数仍不足7人,则比赛不得恢复。
如果竞赛规程规定,在比赛开始前必须提交所有上场队员和替补队员名单,而一队以不足11名上场队员的情况开始比赛,则只有在提交名单内的上场队员和替补队员可在到达赛场后参加比赛。
2. 替换人数
正式赛事
国际足联、各洲际联合会或各国足球协会可决定在其正式赛事中可使用的替补队员人数,但最多不能超过5次替换。涉及顶级联赛球队一队及国家队A队的男、女子赛事最多可进行3次替换。
竞赛规程必须明确可提名的替补队员人数,从3名到最多不超过12名。
其他比赛
在国家A队之间的比赛中,每队最多可使用6名替补队员。
其他所有比赛,遵从如下规定即可增加替换人数:
l 双方球队就替换人数上限达成一致。
l 比赛开始前告知裁判员。
如果赛前未告知裁判员、双方球队未达成一致,则每队最多可使用6名替补队员。
返场替换(已替换下场的队员重新上场比赛)
返场替换仅允许在青少年、年长人士、残障人士,以及草根足球比赛中使用,前提是得到国家足球协会、洲际联合会或国际足联许可。
3. 替换程序
替补队员名单必须在赛前向裁判员提交。任何未在此阶段提交名单的替补队员不得参加该场比赛。
替补队员替换场上队员时,必须遵从如下规定:
l 替换前必须通知裁判员。
l 被替换的队员经裁判员许可离开比赛场地,除非他已在比赛场地外。
l 被替换的队员不必经中线离开比赛场地。除非允许返场替换,否则他不得再次参加该场比赛。
l 如果被替换的队员拒绝离开比赛场地,则比赛继续。
替补队员遵从如下规定方可进入比赛场地:
l 在比赛停止时。
l 从中线处。
l 被替换的队员已离开比赛场地。
l 在得到裁判员信号后。
当替补队员进入比赛场地,替换程序即视为完成。从此时起,被替换的队员成为已替换下场的队员,替补队员成为场上队员并可执行任一恢复比赛的程序。
所有已替换下场的队员和替补队员,无论其是否上场参赛,裁判员均可对其行使职权。
4. 更换守门员
任何场上队员都可与守门员互换位置:
l 互换位置前告知裁判员。
l 在比赛停止时互换位置。
5. 违规与处罚
如果一名被提名的替补队员在未告知裁判员的情况下,取代被提名的上场队员开始比赛:
l 裁判员允许该名替补队员继续比赛。
l 不必对该名替补队员执行纪律处罚。
l 原先被提名的上场队员视为被提名的替补队员。
l 替换人数不做削减。
l 裁判员向相关机构报告此事件。
如果在中场休息或加时赛开始前要进行队员替换,替换程序必须在比赛恢复前完成。如未告知裁判员,则提名的替补队员可以继续参加比赛,不执行纪律处罚,此事件应报告给相关机构。
如果一名场上队员未经裁判员允许与守门员互换位置,裁判员:
l 允许比赛继续。
l 在随后比赛停止时警告这两名队员。如果在中场休息(包括加时赛的中场休息),或比赛结束后、加时赛和/或球点球决胜开始前互换位置,则无需警告。
对于其他任何违反本章条文的情况:
l 警告相关队员。
l 在比赛停止时球所在地点,以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
6. 场上队员和替补队员被罚令出场
上场队员被罚令出场:
l 在球队名单提交前被罚令出场,不得以任何身份列入球队名单内。
l 在提交球队名单后,比赛开始前被罚令出场,可由被提名的替补队员取代,替补队员名单不得增补,球队的替换人数不做削减。
l 在比赛开始后被罚令出场,不得被替换。
被提名的替补队员在比赛开始前或比赛开始后被罚令出场,替补队员名单均不得增补。
7. 比赛场地内多出的人员
列入球队名单的教练员和其他官员(上场队员和替补队员除外)视为球队官员。除球队名单内的上场队员、替补队员以及球队官员外,其他任何人员视为场外因素。
如果球队官员、替补队员、已替换下场或被罚令出场的队员,以及场外因素进入比赛场地内,裁判员必须:
l 当存在干扰比赛的情况才可停止比赛。
l 在比赛停止时,责令无关人员离开比赛场地。
l 采取相应的纪律措施。
如果比赛停止是由如下干扰造成:
l 球队官员、替补队员、已替换下场或被罚令出场的队员,则以直接任意球或球点球恢复比赛。
l 场外因素,则以坠球恢复比赛。
如果球将要进门时,干扰因素没有阻止防守队员处理球,随后球进门,则进球有效(即便干扰因素与球发生接触),除非球进入对方球门。
8. 比赛场地外的队员
如果一名场上队员需经裁判员许可方可返场,但未经许可即进入比赛场地内,裁判员必须:
l 停止比赛(如果该队员未干扰比赛或比赛官员,或出现可掌握有利的情况时,不必立即停止比赛)。
l 以未经允许进入比赛场地为由警告该名队员。
如果裁判员停止比赛,比赛必须:
l 在该队员干扰比赛的地点以直接任意球恢复。
l 如果该队员没有干扰比赛,则在比赛停止时球所在地点以间接任意球恢复。
场上队员在正常比赛移动中越过边界线,不应视为违反规则。
9. 比赛场地内多出人员时出现进球
如果裁判员在进球后,比赛恢复前意识到进球时比赛场地内有多出的人员:
l 如果多出的人员是如下人员,裁判员必须判定进球无效:
n 进球队一方的场上队员、替补队员、已替换下场或被罚令出场的队员及球队官员;在多出人员所处的位置以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
n 干扰了比赛的场外因素,除非进球符合本章第7条“比赛场地内多出的人员”的说明;以坠球恢复比赛。
l 如果多出的人员是如下人员,裁判员必须判定进球有效:
n 被进球队一方的场上队员、替补队员、已替换下场或被罚令出场的队员及球队官员。
n 没有干扰比赛的场外因素。
无论何种情况,裁判员必须责令多出的人员离开比赛场地。
如果裁判员在出现进球,且已经恢复比赛后意识到发生进球时比赛场地内有多出的人员,则不得取消进球。如果多出的人员仍在比赛场地内,裁判员必须:
l 停止比赛。
l 责令多出的人员离开比赛场地。
l 以坠球或相应的任意球方式恢复比赛。
裁判员必须向相关机构报告此事件。
10. 球队队长
球队队长并不享有特殊身份或权力,但他对球队的行为需承担一定责任。
1. 安全性
队员不得使用或佩戴具有危险性的装备或任何物件。
禁止佩戴任何类型的珠宝首饰(项链、指环、手镯、耳坠、皮质带、橡胶带等),如有佩戴必须移除。不允许用胶带覆盖珠宝首饰。
上场队员必须在比赛开始前、替补队员则在进入比赛场地前接受检查。如果场上队员穿戴或使用了未授权/具有危险性的装备或珠宝首饰,裁判员必须令其:
l 移除相关物件。
l 如果队员暂时无法或不愿将物件摘除,则需在随后比赛停止时,离开比赛场地摘除。
拒绝摘除或再次穿戴相关物件的队员,必须对其予以警告。
2. 必要装备
场上队员的必要装备包括如下单独分开的物件:
l 有袖上衣。
l 短裤。
l 护袜——胶带或任何附着、外套的材料,其颜色必须与所附着或包裹部分的护袜颜色一致。
l 护腿板——护腿板必须由能提供一定保护的合适材料制成,由护袜完全包裹。
l 鞋子。
守门员可穿着长裤。
意外脱落鞋子或护腿板的场上队员,必须在随后比赛停止前尽快整理好装备,如果该名队员在整理好装备前触球且/或射门得分,则进球有效。
3. 着装颜色
l 队员的着装颜色必须有别于对方球队和比赛官员。
l 双方守门员着装颜色必须有别于其他场上队员和比赛官员。
l 如果双方守门员的上衣颜色相同且无法更换,裁判员允许比赛进行。
上衣内衣颜色必须与衣袖主色一致;内衬裤/紧身裤颜色必须与短裤主色或短裤底部颜色一致——同队场上队员必须颜色统一。
4. 其他装备
可允许佩戴不具危险性的保护器具,如软性、轻质材料制成的头罩、面具、护膝和护臂,类似的还包括守门员球帽和运动眼镜等。
头巾
如需佩戴头巾(守门员球帽除外),其必须:
l 为黑色或与上衣主色一致(同队场上队员必须颜色统一)。
l 设计合乎球员装备专业形象。
l 不得与上衣相连。
l 不会对佩戴者个人和其他队员构成危险(如在颈部有可开合的装置)。
l 不能有任何部分凸出头巾表面(突出表面的部件)。
电子通讯
不允许队员(包括替补队员/已替换下场队员和已罚令出场队员)穿戴或使用任何形式的电子或通讯设备(表现跟踪电子系统除外)。不允许球队官员使用除直接关乎队员生命或安全外的其他任何电子通讯设备。
表现跟踪电子系统(EPTS)
在由国际足联、洲际联合会或国家足球协会主办的正式比赛中,作为表现跟踪电子系统一部分的可穿戴技术,该技术涉及的球员设备必须印有如下标志:
该标志表明相关设备已通过官方测试,达到由国际足联开发并经国际足球理事会批准制定的国际比赛标准中的最低安全标准。相关检测机构也要得到国际足联批准。此项目过渡期截止于2018年5月31日。
使用表现跟踪电子系统时(遵从国家足球协会/赛事组织方规定):
l 相关系统必须不具备危险性。
l 在比赛中,不允许在技术区域内接收或使用该装置/系统传送的信息和数据。
5. 标语、言论、图像及广告
队员装备不得带有任何政治性、宗教性、个人化的标语、言论或图像。队员不得展示内衣、裤上带有任何政治性、宗教性、个人化的标语、言论或图像,以及生产商标志以外的广告。任何违反规定的队员和/或球队将由赛事组织方、国家足球协会或国际足联处理。
6. 违规与处罚
无需为任何违反本章条文的行为停止比赛,违规的场上队员:
l 由裁判员引导离开比赛场地调整装备。
l 除非已经调整好装备,否则需在比赛停止时离开比赛场地。
离开比赛场地调整或更换装备的队员必须:
l 由一名比赛官员在其被许可重新进入比赛场地前检查好装备。
l 只可在裁判员许可后重新进入比赛场地(可在比赛进行中)。
未经裁判员允许进入比赛场地的队员必须予以警告,如果因警告而停止比赛,则在比赛停止时球所在地点以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
1. 裁判员的权力
每场比赛由一名裁判员掌控,他有全部权力去执行与比赛相关的竞赛规则。
2. 裁判员的决定
裁判员依据《足球竞赛规则》和“足球比赛精神”,尽自身最大能力,在规则框架内酌情考量,做出自己认为最合适的决定。
裁判员根据与比赛相关的事实所做出的决定,包括进球与否以及比赛的结果,都是最终的决定。必须无条件地尊重裁判员及其他所有比赛官员的决定。
如果裁判员本人,或经其他比赛官员建议后意识到自己决定错误,而比赛已经恢复,或裁判员已经示意上下半场结束(包括加时赛)并离开比赛场地,或已经中止了比赛,则不可更改判罚决定。
如果裁判员无法继续执法,比赛可在其他比赛官员的监管下继续进行,直到随后比赛停止。
3. 权力和职责
裁判员:
l 执行《足球竞赛规则》。
l 与其他比赛官员协作管理比赛。
l 记录比赛时间、比赛成绩、并向相关机构提交比赛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赛前、赛中、赛后发生的纪律处罚信息及任何其他事件。
l 监管和/或示意比赛恢复。
有利
l 当犯规或违规情况发生时,未犯规或违规的一队能从有利原则中获益,则允许比赛继续。如果预期的有利没有在那一时刻或随后几秒内出现,则判罚最初的犯规或违规。
纪律处罚
l 当多种犯规同时发生时,从纪律处罚、比赛恢复方式、身体接触程度和战术影响等方面考量,判罚相对严重的犯规。
l 对应被警告和罚令出场的队员执行纪律处罚。
l 从进入比赛场地开始赛前检查直至比赛结束(包括球点球决胜)离开比赛场地,裁判员均有权执行纪律处罚。如果在开赛进入场地前,一名上场队员犯有可被罚令出场的犯规,裁判员有权阻止其参加该场比赛(详见第三章第6条),并将任何其他不正当行为上报。
l 从开赛前进入比赛场地直至比赛结束,包括中场休息、加时赛和球点球决胜期间,裁判员都有权出示红黄牌,以及在竞赛规程允许下,将队员暂时罚离。
l 向对自己行为不负责任的球队官员采取处罚措施,可将其驱逐出比赛场地及其周边区域。球队医护人员犯有可驱逐出场的违规行为时,如该队无其他医护人员可用,则该医护人员可以留下,并在队员需要治疗时执行工作。
l 对于自己未看到的情况,根据其他比赛官员的建议做出判罚决定。
受伤
l 如果队员仅是轻微受伤,则允许比赛继续直至比赛停止。
l 如果队员严重受伤,则停止比赛,确保受伤队员离开比赛场地。受伤队员不可在比赛场地内接受治疗,在比赛恢复后才可重新进入比赛场地;如果比赛在进行中,受伤队员必须从边线处入场;比赛停止时,则可从任一边界线入场。当发生如下情况时,不必遵循离场治疗的规定:
n 守门员受伤时。
n 守门员与其他队员发生碰撞,需要引起关注时。
n 同队队员发生碰撞,需要引起关注时。
n 出现严重受伤时。
n 场上队员因遭受对方队员有身体接触,且可被警告或罚令出场的犯规(如鲁莽或严重犯规性质的抢截)而受伤,其伤情能够在短时间完成评估/得到治疗时。
l 确保任何流血的队员离开比赛场地。必须在其流血已被止住、装备没有血迹的情况下,经裁判员示意后,才可重新进入比赛场地。
l 如果裁判员已经指示医生和/或担架手进入比赛场地,受伤队员必须在担架上或自行离开比赛场地。未遵从该条文的受伤队员必须以非体育行为予以警告。
l 如果裁判员已经决定要对需要离场接受治疗的受伤队员予以警告或罚令出场,必须在其离场前出示红黄牌。
l 如果不是因为类似原因而暂停比赛,或队员受伤并不是因违反竞赛规则造成的,则以坠球恢复比赛。
场外干扰
l 裁判员可就任何违反规则的情况或场外干扰等原因暂停、中断或中止比赛,如:
n 比赛场地照明灯光不足。
n 观众掷入的物品击中比赛官员、参赛队员或球队官员,裁判员就事件的严重程度决定继续、暂停、中断或中止比赛。
n 观众鸣哨干扰比赛——裁判员停止比赛,随后以坠球恢复比赛。
n 比赛进行中,多余的球、其他物品或动物出现在场内,裁判员必须:
u 只有当其干扰了比赛,裁判员才停止比赛(随后以坠球恢复比赛),除非球将要进门,干扰因素没有阻止防守队员处理球,且随后球进门,则视为进球有效(即便干扰因素与球发生接触),除非球进入另一方球门。
u 如果其未干扰比赛,则裁判员允许比赛继续,并尽早将其移出比赛场地。
l 未经授权的人员不得进入比赛场地。
4. 裁判员的装备
必要装备:
l 一个或多个口哨。
l 一块或多块手表。
l 红黄牌。
l 记录簿(或其他可记录比赛情况的用具)。
其他装备:
可允许裁判员使用:
l 与其他比赛官员进行交流的设备——振动/蜂鸣信号旗、耳麦等。
l 表现跟踪电子系统或其他体质监测设备。
禁止裁判员和其他比赛官员佩戴珠宝首饰或任何其他电子设备。
5. 裁判员的示意信号
参见裁判员示意信号图例。
除现行的“双手”示意有利信号外,“单手”示意有利现在也允许,因为裁判员展开双臂跑动并不轻松。
6. 比赛官员的责任
裁判员或其他比赛官员不对如下情况承担责任:
l 参赛队员、官员或观众任何形式的受伤。
l 任何形式的财产损失。
l 由于或可能由于根据竞赛规则,或按照正常程序要求做出的维持、继续和管理比赛的决定,对任何个人、俱乐部、公司、协会或其他机构所造成的任何损失。
这些决定可能包括:
l 就比赛场地及其周边环境,或天气状况决定是否进行比赛。
l 因无论何种原因决定中止比赛。
l 比赛场地器材和比赛用球是否适合在比赛中使用。
l 根据观众的影响或观众区域的任何问题,决定是否停止比赛。
l 是否停止比赛将受伤队员移至场外治疗。
l 要求受伤队员移至场外治疗。
l 是否允许队员穿着某种服装或佩戴某种设备。
l 在有权时,决定是否允许任何人员(包括球队或球场官员、安保人员、摄像师或者其他媒体代表)出现在比赛场地附近区域。
l 根据竞赛规则或国际足联、洲际联合会、国家足球协会条款,或比赛所涉及的竞赛规程履行职责时所做出的决定。
可选派其他比赛官员(两名助理裁判员、一名第四官员、两名附加助理裁判员,以及候补助理裁判员)执法比赛。他们根据竞赛规则协助裁判员管理比赛,但最终决定必须由裁判员做出。
比赛官员在裁判员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如果出现不当的干涉或行为,裁判员可解除其职权,并向相关机构提交报告。
除候补助理裁判员外,当其他比赛官员的观察角度比裁判员更好时,需提示裁判员发生的犯规和违规情况,并就裁判员或其他比赛官员视线范围外发生的任何严重不当行为或其他事件,向有关机构提交报告。在完成报告前,必须与裁判员和其他比赛官员商议。
其他比赛官员协助裁判员检查比赛场地、比赛用球及队员装备(包括再次检查相关问题是否已被解决),以及记录比赛时间、进球、不正当行为等。
竞赛规程必须明确由谁替换不能开始或继续执法的比赛官员,以及任何相应产生的更替。尤其要明确,当裁判员不能继续执法时,是由第四官员、第一助理裁判员,还是第一附加助理裁判员替换。
1. 助理裁判员
当出现如下情况时,给予示意:
l 球的整体离开比赛场地,应由哪一队踢角球、球门球或掷界外球。
l 处于越位位置的队员可被判罚越位。
l 申请队员替换。
l 在罚球点球时,守门员是否在球被踢出前离开球门线,以及球是否越过球门线。如果比赛选派附加助理裁判员,则助理裁判员的选位应在与罚球点齐平的位置上。
助理裁判员的协助也包括监管队员替换程序。
助理裁判员可进入比赛场地管理9.15米(10码)的距离。
2. 第四官员
第四官员的协助包括:
l 监管队员替换程序。
l 检查场上队员/替补队员的装备。
l 在裁判员示意/同意后让场上队员重新进入比赛场地。
l 监管用于更换使用的比赛用球。
l 在各半场(包括加时赛)结束时,展示裁判员将要补足的最短补时时间。
l 将技术区域人员的不当行为告知裁判员。
3. 附加助理裁判员
附加助理裁判员需示意:
l 当球的整体越过球门线,包括进球得分时。
l 哪一队踢角球或球门球。
l 在罚球点球时,守门员是否在球被踢出前离开球门线,以及球是否越过球门线。
4. 候补助理裁判员
候补助理裁判员的唯一任务是替换不能继续执法的助理裁判员或第四官员。
5. 助理裁判员的信号
6. 附加助理裁判员的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