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丽

04-08

作为招标人有哪些职责?哪些行为是违法的?

招标人应遵循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1.招标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以地域、行业、所有制等为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 (2)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 (3)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或者总分包关系共同投标; (4)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意向中标人; (5)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影响招标投标公平竞争的行为。 2.招标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包括: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且前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且前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3)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4)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5)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6)招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0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