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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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价格是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也是评审因素中的核心内容。在招标采购活动中,由于投标人的疏忽,经常出现投标报价遗漏、书写错误、前后不一等问题。《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30号令)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九条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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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
某人民医院门诊楼公开招标,26层(约80米),35000平方米,建安投资约1500万元,框架结构。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如下:外地企业必须在本市住建管理部门备案;具备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项目经理为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有类似工程业绩;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企业类似业绩为:近三年至少承建过1个建筑面积35000平方米以上,层数26层以上的医院。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和监督部门陆续收到潜在投标人的质疑和投诉,监督部门责令招标人进行修改后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存在哪些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条件?如何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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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销售商已经中标,并签订供货合同,交货时用改进升级的产品代替中标产品,产品性能提高,满足招标文件中各项参数要求,且价格不变。该销售商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产品能否通过验收?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其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交货时可以用改进升级的产品代替中标产品,但是必须通过双方同意,签订书面合同后变更供货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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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应遵循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1.招标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以地域、行业、所有制等为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 (2)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 (3)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或者总分包关系共同投标; (4)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意向中标人; (5)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影响招标投标公平竞争的行为。 2.招标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包括: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且前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且前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3)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4)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5)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6)招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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