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
案例: 2006年6月,甲公司向乙丙丁肉类加工产发出函电(函电1),称;我公司每月需要鲜牛肉30吨,如果能慢足供应,速来函。我方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加工厂都复电(函件2),告知价格。其中丁厂,在发出函件的同时派车送货30吨,但甲公司拒绝接受,甲最终接受乙的报价,在给乙回复函件(函件3)中表示,希望乙能送货上门,乙同意。双方定力1年的合同,在每月15号交货,货款每半年结算一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9月乙厂制冷设备故障,导致其库存牛肉变质,乙不能按约定的数量交货。12月夏普暴雪乙通往甲的道路停止使用,乙不能按时交货,2010年起,甲的经营状况恶化,至2010年3月,甲公司累计亏损500万,2010年4月1号,乙向甲发出函电。函电表示,除非甲公司能证明其有能力自支付货款,乙将暂时停止向甲供货。
试分析:
1.丁在发出函件的同时,派车送货30吨,甲拒绝接受,是否应该赔偿丁的损失?
2.函件1、2、3具有什么性质?
3.乙两次不能按时交货,所承担的责任相同么?
4.乙后来停止向甲供货的做法合法么?如甲没有理睬乙的要求,乙可采取什么措施?